公告日期:2018-08-17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 证 监 发 [2003]5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等规定。
二、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核。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聘任赵金秋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经认真核查赵金秋先生的个人信息和个人履历,我们认为赵金秋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相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赵金秋先生的聘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肖志兴
徐滨
李泽宏
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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