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玉溪合益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晓华先生(以下合称“增持人”)于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增持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次增持相关方均应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
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本次增持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增持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增持进行专项核查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玉溪合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益投资”)及李晓华先生。
1、根据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1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563183154B)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合益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玉溪合益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
法定代表人:PaulXiaomingLee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11月10日
经营范围:对印刷行业、塑料行业、包装行业、房地产行业的投资;化工原料及其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纸制品、包装材料、文具用品、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李晓华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53010219620701****。
(二)根据增持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增持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且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司股份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经核查,本次增持前公司总股本为272,900,000股,合益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3,85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06%,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李晓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Paul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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