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久: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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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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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0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作为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监许可[2016]1549 号)核准,公司于 2016 年 8 月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溢价发行,发行价格为每股 7.7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31,3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40,600,7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0,699,300.00 元。上述资金于 2016 年
8 月 9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115714 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的建设: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

1 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 14,992.10

2 有机光电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4,083.02

合计 19,075.12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
于 2016 年 9 月 8 日会同保荐机构银河证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6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及吴中恒久会同
保荐机构银河证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8 年 1 月 12 日,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激
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项目的苏州恒久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予以注销,该项目的吴中恒久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继续用于支付项目尾款。2018 年 5 月,苏州恒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办理完注销手续。2018 年 7 月,苏州恒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立的“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在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办理完毕账户注销手续。苏州恒久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保荐机构银河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2021 年 1 月 20 日,公司将激光有机光导鼓扩建项目吴中恒久募集资金专户
(工行:1102180319000156990)的余额转入吴中恒久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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