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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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
锋股份”)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何灿舒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华
锋股份召开的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锋股份《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华锋股份董事会已于2018年11月27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
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2月12日下午在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工业园二期B17地块华锋股份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华锋股份董事长谭帼英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华锋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5,666,720股,占华锋股份股份总数的54.2823%。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均为2018年12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华锋股份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711,120股,占华锋股份股份总数的38.4200%。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955,600股,占华锋股份股份总数的15.8623%。
(三)华锋股份部分董事、全部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华锋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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