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0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谭帼英为本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关联方谭帼英为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行为合理,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事项审批手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它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程序合法有效,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意公司本次申请银行授信所涉及的关联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陈忠逸 李卫宁 葛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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