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光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微光股份资讯
2017-03-19 17: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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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文号:TCYJS2017H0223



致: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微光股份”)委托,作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微光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微光股份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微光股份成立于2009年11月25日,系由杭州微光电子设



备厂以2009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经评估的净资产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5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183号”文核准,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72万股,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5,888万股。2016年6月22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微光股份”,股票代码“002801”。



(二)经核查,微光股份目前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50988A。微光股份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终止或撤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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