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8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 经公司董事会审查,我们同意提名刘保起先生、刘振腾先生、李明华女士、韩风生先生、刘振飞先生、陈雨先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武志昂先生、林利军先生、许霞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已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并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2、 我们认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董事会将选举上述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符合公司目前的业务实际情况和未来战略方向及发展规划,能够满足经营发展需要,与主营业务相匹配。
2、 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理由合理,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现有主营业务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并同意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朝辉、胡联华、刘力
2020 年 4 月 6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朝辉 胡联华 刘 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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