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宇通讯: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通宇通讯资讯
2024-05-16 20: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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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7

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383 号太古汇写字楼一座 23 楼

电话: 020-81888869 传真:020-85200809 邮编: 510620


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4GZ 意见 0118 号
致: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以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和表决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决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26日将记载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说明、会务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等文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天前告知了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还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明确了网络投票的程序和投票时间。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根据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 14:00 在广
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二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中林先生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本次股东大会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其他议案,确定了本次股东大会各项日程安排,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提交的持股明细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213,520,8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1071%,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份的53.193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931,0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316%,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份的0.2319%。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5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214,451,8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3387%,占公司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份的53.4251%。


出席、列席会议(包括现场方式及通讯方式)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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