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4月)
瑞尔特资讯
2024-04-22 21: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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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 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
(定义见下文第四条至第七条)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二)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垄断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三)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 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在股东大会就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五)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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