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三人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经营目标、营销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即为送达日期;以信函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邮件进入对方邮箱之日为送达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委员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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