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3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C0102号
致: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披露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披露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
3. 贵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披露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贵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披露的《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2017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披露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
年5月22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63号银海芯
座25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2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连春华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8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人,代表贵公司股份份76,965,8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07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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