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科股份: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文科股份资讯
2024-11-14 07: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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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14


证券代码:002775 证券简称:文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9
债券代码:128127 债券简称:文科转债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肇英、李从文、聂勇、程玉姣、莫静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潘肇英、李从文、聂勇、程玉姣、莫静怡:
经查,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信用减值损失会计处理不恰当。2023年底,文科股份在评估信用减值损失时,一是未按照抵债房产的可回收金额评估相关减值损失,少计减值损失156.7万元;二是未按单项重大风险对已逾期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应收款项进行减值测试,少计减值损失291万元,两者共同导致2023年年报多计利润总额447.7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第五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二)2023年一季度报告存在差错。经查,文科股份于2023年3月对某景观工程(标段二)确认收入1101万元,但公司4月初才收到第三方确认的产值进度确认资料,上述情形不符合文科股份生态工程施工收入确认政策,导致公司2023年一季度报告多计收入1101万元,多计利润152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公司股份回购管理不规范。文科股份于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2月1
日实施股份回购计划,累计回购股份9,585,832股,用于可转债转股。回购股票已于2022年1月31日届满三年期限,其中9,435,304股未使用也未注销,但公司迟至2024年7月才发布回购注销减资公告。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文科股份董事长潘肇英,总经理李从文,财务总监聂勇、时任董事会秘书程玉姣、董事会秘书莫静怡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潘肇英、李从文、聂勇对公司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程玉姣、莫静怡对公司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号)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文科股份、潘肇英、李从文、聂勇、程玉姣、莫静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公司会计核算工作,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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