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02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及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在公司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内该项资金可滚动使用。
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所涉及的品种。
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 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及会计政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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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学敏 屈三才 张宇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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