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26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19 年半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 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存放和使用违规情形。公司《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2019 年上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 2019 年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林浩亮和林若文夫妇之女儿林燕菁女士租赁房产一处,该房产为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君悦华庭2幢117、217、118、218、119、219号铺面,建筑面积共计708平方米,作为公司拉比母婴生活馆的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上述铺面租赁价格按该地段的市场价格确定。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续租关联方的房产,具有其必要性;关联交易建立在双方友好、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参考相近楼层租赁商铺的价格计算,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此外,本次关联交易还需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进行决策,关联董事或股东已按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及定价等方面均不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的情形,同意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冯育升、谢俊源、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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