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7
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问题复发的通知》、《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防范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项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
好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
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内部审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通
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
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
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
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大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以
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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