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效率、效果、效益性等进行独立客观确认、评价和监督的一项管理活动。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审计部,作为公
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6
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六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
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七)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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