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东股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永东股份资讯
2024-05-17 16: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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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8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债券代码:127059 债券简称:永东转 2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授权具体内容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2、发行价格不低于底价,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分红派息金额,N 为每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或送股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3、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定价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五)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
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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