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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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323 号
致: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
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27 号),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北京路 899 号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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