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7
证券简称:国光股份 证券代码:00274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 年 4 月
目 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本激励计划授权与批准......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8
(一)本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8
(二)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10
(三)结论性意见......1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1
(一)备查文件......11
(二)咨询方式......11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国光股份:指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分
子公司,下同)。
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指《四川
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
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4.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5.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6.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
份的价格。
7.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偿还债务的期间。
8.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10.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1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公司章程》:指《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7.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国光股份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对国光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国光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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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