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龙实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4月)
世龙实业资讯
2024-04-27 0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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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四)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的基本原则:若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国家
定价”,则按国家定价执行;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定“国家定价”,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有“行业定价”的,则按行业定价执行;若无国家定价,亦无行业定价,则按当地市场价格执行;若以上种类价格确定方式均不适用,则按实际成本另加合理利润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
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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