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潘先文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80 号
潘先文:
根据重庆证监局及本所查明,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作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擅自发行股票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 100
万元。2024 年 7 月 23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
宣判,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上述二审判决属于应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你于 2024年 8月 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未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迟至 2024 年 9 月 3 日才将裁判文书提交至公司,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延迟。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4.5.3 条、第 4.5.4 条的规定。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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