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注销2021年部分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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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20: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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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
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华科技”)的委托,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指派本所全奋律师、陈竞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注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自律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且该等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注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查阅了必要的材料、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注销的有关事项向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作了必要的询问,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同意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注销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将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2021 年 6 月 26 日,公司公告了《监
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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