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尔: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ST爱迪资讯
2017-03-30 19: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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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3-3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金杜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金杜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



2、公司2017年3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17年3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17年3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17年3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



6、公司2017年3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公告文件的更正公告》;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网络投票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其他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2017年3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10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将于2017年3月3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7年3月14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于2017年3月25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相关公告文件的更正公告》;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星期四)14:00在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1005号北楼2楼公司多功能厅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30 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15:00-2017年3月30日15:00。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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