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2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京天股字(2018)第078-5号
致: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电影”、“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本次重组出具了京天股字(2018)第078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18)第078-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18)第078-2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京天股字(2018)第078-3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京天股字(2018)第078-4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
因前述《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所律师对新期间的主要变化情况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释义.........................................................................................................................5
一、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的更新情况..............................................................7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更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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