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
人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如通知中对原提议进行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如通知中对原提议进行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配合,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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