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承诺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万达电影资讯
2023-12-22 18: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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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承诺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电影”或“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投资”)、莘县融智兴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莘县融智”)等20名交易对方持有的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影视”)95.7683%股权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万达电影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涉及股份补偿事项做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17 号)核准,公司向万达投资、莘县融智等 20 名交易对方发行 316,985,827 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万
达影视 95.7683%股权,本次发行的股份已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二、原业绩承诺情况

2018年11月,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主体与公司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诺万达影视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合并报表中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7.63亿元、8.88亿元、10.69亿元、12.74亿元。(具体情况参见2019年3月20日公告的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如万达影视在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期内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为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补偿义务主体应依据协议约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
三、业绩补偿安排

1、计算公式

盈利预测补偿期内,万达影视任一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补偿义务主体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主体各方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的比例为:万达投资以外的补偿义务主体按照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对价股份占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承担补偿义务,余下部分的应补偿股份由万达投资承担,万达投资对万达投资以外的补偿义务主体的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盈利预测补偿期限内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2)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2、执行程序

盈利预测补偿期内,在协议规定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发生万达影视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而需要补偿义务主体进行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在该年年报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并向补偿义务主体就其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补偿股份由上市公司以1.00元的总价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3、整体减值测试补偿

盈利预测补偿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该专项审核意见应与协议约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期最后一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同时出具。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补偿义务主体已补偿的股份总数×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则补偿义务主体应当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 =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盈利预测补偿期内补偿义务主体已补偿及应补偿的股份总数。因标的资产减值而需另行补偿的,补偿顺序和程序参照协议的约定进行。

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主体同意,按协议约定的标的资产业绩补偿与整体减值测试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即补偿义务主体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总数总计不应超过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为购买标的资产所发行的股份总数。如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股份的数量超过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数量,则万达投资应以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4、补偿股份的调整

上市公司和补偿义务主体同意,若上市公司在盈利预测补偿期内有现金分红的,补偿义务主体按协议约定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对应的在股份回购实施前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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