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强化公司在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管理能力,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情
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的情形;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情
形;
(六)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年度ESG报告及其他ESG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及ESG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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