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国信证券资讯
2024-02-01 2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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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规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
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4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办法。

第5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
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6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
户管理。

第7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称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放募集资金。

第8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
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
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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