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国信证券资讯
2024-02-01 20: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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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规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
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3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其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融资或担保,不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
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
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4条 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送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关联关系说明,以供公司董
事会及时将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5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上述第(1)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由第 6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6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上述第 5 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7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本制度
第 5 条、第 6 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人。

第8条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9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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