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股票代码:002734 股票简称:利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股份: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合并; 股权激励;
1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公司股份的活动。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2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议决议。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
让给职工。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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