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韬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并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的补充公告
雄韬股份资讯
2020-07-30 11: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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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30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3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并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
公司增资并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并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9),现对该公告进行补充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一、武汉理工氢电科技有限公司不列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主要原因

根据武汉理工氢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氢电”)最新一轮增资后的《公司章程》,股东潘牧拥有理工氢电股东会审议重要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本公司在理工氢电审议该等事项时无法控制股东会;且本公司在理工氢电的董事会席位不足三分之二,无法控制董事会;理工氢电的经理由股东潘牧推荐的人选担任。因此,本公司不再拥有理工氢电的控制权,本公司不再将理工氢电公司列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根据理工氢电的《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表决事项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议,都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潘牧拥有一票否决权。”

2、《公司章程》第十九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
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此次增资后持有理工氢电 50.07%股权,在理工氢电的持股比例不足三
分之二,股东潘牧拥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故公司无法完全控制股东会;此次增资后理工氢电共有五名董事,其中两名为公司委派,公司委派的董事人数占理工氢电董事会人数比例不足三分之二,故无法控制董事会。

综上,在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不再将理工氢电列入合并报表范围。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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