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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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60360-3号
致: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接受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依据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的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德恒同意将本法律意见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中的内容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德恒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4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了公告。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8月20日15:00在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六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8月19日至2018年8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19日15:00-2018年8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杨力先生主持召开。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45,632,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35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人,
代表公司股份【45,628,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29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中心回传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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