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19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推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材料的基础上,对此次推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共六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阮鸿献先生、刘琼女士、徐科一先生、阮国伟先生、郭春丽女士、张勇先生。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阮鸿献先生、刘琼女士、徐科一先生、阮国伟先生、郭春丽女士、张勇先生,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推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材料
的基础上,对此次推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共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为杨先明先生、龙小海先生、陈旭东先生。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董事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先明先生、龙小海先生、陈旭东先生均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培训并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母景平
龙 超
刘锡标
2019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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