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物产金轮资讯
2018-04-19 20: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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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0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股份”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至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2018年4月18日的公司总股本



175,466,5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7,546,654.20元(含税)。分配后结余累计未分配利润



316,565,914.43元(母公司)。



我们认为,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的主业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的管理发挥了较好作用,能够适应企业的经营所需,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以及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三、关于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2018年度高管薪酬及考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水平合理,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薪酬方案的制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等因素的基础上,并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重视现金分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在审议此项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提议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2017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17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据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经营所需,经查阅相关资料,未发现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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