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轮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物产金轮资讯
2018-04-19 2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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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0

证券代码:002722 证券简称:金轮股份 公告编码:2018-034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并规定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对相关业务和报表格式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在利润表中新增“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二)本公司编制2017年度报表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表决和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2018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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