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金轮: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物产金轮资讯
2024-05-09 18:17:0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5-10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1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 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
的《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 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9 日 14:30 在江苏省南通
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 6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7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7,587,878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406%。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含通过通讯方式接入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675,975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7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