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21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进行提前换届选举,本次换届选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经审阅武雁冰先生、钟葱先生、孙长友先生、张波先生、刘亚敏女士、查颖女士、沈洪辉先生、李韶军先生、姜军先生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以上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均具备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推选武雁冰先生、钟葱先生、孙长友先生、张波先生、刘亚敏女士、查颖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推选沈洪辉先生、李韶军先生、姜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资格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选举时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需采用累积投票制分别、逐项表决。
二、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各方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股票停牌期间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司股票复牌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每10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基于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经公司审慎判断后与交易对方沟通协商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本事项相关议案时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我们一致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我们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玉明、杨似三、沈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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