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1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拟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南阳市卧龙牧原养殖有限公司与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审议。
2、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就公司聘任 2018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董事会提议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公司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谷秀娟: ;
朱艳君: ;
马 闯: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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