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牧原股份资讯
2018-02-12 17: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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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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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Beijing,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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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052号



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网络投票细则》”)、《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8年2月12日召开的2018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天津TIANJIN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成都CHENGDU 菏泽HEZE 苏州SUZHOU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8年2月12日14:30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



原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的董事钱瑛女士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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