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欧浦退资讯
2021-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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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06

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乐成路 7 号地;

陈礼豪,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一、违规事实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 号)查明的事实,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8 月期间,欧浦退在未经授权的情况
下,通过向他人借款后直接转入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礼豪本人及其控制的银行账户的方式,累计向陈礼豪提供资金30,659.06 万元,占欧浦退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57%,上述
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欧浦退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资金被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的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2.1.4 条的规定。

欧浦退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礼豪未能保证欧浦退独立性,滥用其对欧浦退的控制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对欧浦退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损害欧浦退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欧浦退及陈礼豪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试行)》第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礼豪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公开认定其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陈礼豪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欧浦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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