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欧浦: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欧浦退资讯
2021-02-08 17: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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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2-09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21-008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小贷”)的通知,欧浦小贷就相关合同纠纷事项向有关方提起诉讼,并已收到法院判决结果。现将相关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欧浦小贷与陈健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20)粤 0606 民初 5408 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被告:陈健良、陈健津、陈颖然

5、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1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陈健良签订编号:欧借字[2019]第 010901 号《借款
合同》,约定:被告陈健良向原告借款 45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4 日(第 3.2、3.3 条);借款利率为日利率 0.048%,借款利息=
借款金额日利率借款天数(日利率=月利率/30 天),逾期还款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 50%,即逾期还款罚息=未还款金额 X 日利率×(1+50%)×逾期还款天数(第
4.1、4.2 条);具体还款计划如下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0 年 1
月 2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0 年 7 月 2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1 年 1 月 24 日
前归还本金 300 万元(第 6.1 条);被告陈健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第 7.2、7.4 条);被告陈健良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事项,且原告认为将严重影响其债权安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健良立即偿还所有未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第九条第(4)款];若被告陈健良未按约定分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被告陈健良按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按未偿还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约金;
原告为实现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陈健良承担(第 10 条)。同日,原告与被告陈健津、陈颖然签订编号:欧保字[2019]第 010901 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保证原告在编号:欧借字[2019]第 010901 号借款合同》收益的实现,被告陈健津、陈颖然自愿为原告提供保证担保,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中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第一条);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上述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
向被告陈健良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借款 450 万元,但被告在清偿第一期还款本金 50 万
元及支付截止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的利息后,拒绝清偿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向
本案各被告主张权利而与广东源浩律师事务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律师费为 22,000 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健良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陈健津、陈颖然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均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健良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已严重影响原告债权安全,被告陈健良应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全部借款、结清利息,并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6、诉讼请求:

(1)被告陈健良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4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
罚息计算方式:以 4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计至本息实
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陈健良承担律师费 22,000 元;

(3)被告陈健良承担保全担保费 4,753 元;

(4)被告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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