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4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21-006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法院相关涉案材料。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2019)闽 01 民初 1816 号案件进展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源诚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0)和《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
(二)进展情况
上诉人福州恒源诚顺投资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上诉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1 民初 1816 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担保函》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若案涉《担保函》被认定为无效,欧浦公司是否应对《担保函》的无效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 11 月 8 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 19 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欧浦公司与中基公司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担保函》无效并无不当。另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20 条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 公司承担合 同无效后的 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本案欧浦公
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对外担保情况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查询。恒源诚顺作为一家专业投资企业,明知上市公司信息应予公开,却对欧浦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未尽应有的审慎核查义务,故不仅不能认定其是善意相对人,更应当认定其对欧浦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礼豪超越权限出具《担保函》的事实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欧浦公司不应承担 《担保函》 无效后的民 事责任。一 审判决认定 欧浦公司应 对《担保函》无效后恒源诚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恒源诚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欧浦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1 民初 1816 号民事判决;
2、驳回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233,99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33,990 元由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新增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1)粤 01 民初 79-84
号]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张
德忠等共 6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述诉讼案件将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开庭。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德忠等共 6 名投资者。
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金额共计 72,153.06 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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