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26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投资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
第四条 公司参与衍生品投资应当遵守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不得利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
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二章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前,由公司财务部门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投资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衍生品投资品种和最高额度内,由公司财务总监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形成投资可行性报告,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进行投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衍生品投资业务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衍生品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衍生品投资做出决策。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管理层应当就该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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