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新宝股份资讯
2024-04-26 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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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7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26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
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是: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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