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关于 2023 年度公司盈余公积的提取及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董事会提出的 2023 年度公司盈余公积的提取及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该预案是在 2023 年经营业绩的基础上制定的,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现状、未来规划等情况,兼顾了股东合理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年)》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 关于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也符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能够对公司生产经营关键环节起到良
好的管理控制和风险防范。经审阅,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四、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审核意见:
(一)2023 年度公司没有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
发生并累计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发生额为 93,532.70 万元,全部为对
子公司的担保;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90,532.70 万元,
占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1.93%。
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公司已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上述被担保对象目前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截至本报告日,尚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会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
2023 年度公司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参股的其他单位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顺利开展经营业务,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担保的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上述对外担保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事项,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相关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六、 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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