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新宝股份资讯
2024-01-05 18: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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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06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4年1月5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三)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 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五)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
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六) 除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关联股东、关联董
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回避表决;


(七)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各种形式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第三章 关联人范围和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确定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会同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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