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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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 18: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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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06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 月 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
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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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
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充分配合。如有必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证券部协调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并形成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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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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