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0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3年12月1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成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指引等规定,结合
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审计监察法务中心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方针政策、财经法规、公司章程、财会制度及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
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行使经营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法务中心,由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审计人员组
成,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监察法务中心直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法务中心依照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
公司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要持续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
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
(一)依法审计;
(二)廉洁奉公;
(三)忠于职守;
(四)坚持原则;
(五)客观公正;
(六)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按照公司审计制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公正性是审计监察法务中心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审计监察法务中心的审计责任不能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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