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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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9 18: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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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0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草案)

(2023年12月1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
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及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至(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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