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宝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宝股份资讯
2023-12-19 18:17:3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12-20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1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十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公司章程》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